录音遗嘱若欲产生
法律效力,需满足以下六个基本要求:首先,该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亲自进行录制,且需亲口陈述遗嘱的完整内容;
其次,在遗嘱录制过程中,必须邀请两位及以上的
见证人出席现场进行见证;
第三,录音开始之时,遗嘱人与见证人均须逐一说明各自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职业、目前供职的工作单位以及家庭住址等详细信息;
第四,作为遗嘱的表述方,遗嘱人还需明确记录制作本份录音遗嘱的具体地理位置与时间,即年月日时;
最后,遗嘱录制完成后,应进行妥善封存,且封面上需要有遗嘱人、见证人签署确认的签字及注明日期,然后
递交给遗嘱人或者由见证人妥善保管,以备其后在
继承事项发生时进行查验。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