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员工在
私营企业主手下从事着工作活动,但只要他们与这家机构存在事实上的
劳动合同关系,那么他们在工作场所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损伤就应该被视同于其他正式员工一样,应予以认定为
工伤范畴。
此外,倘若这家企业主并不拥有劳务用
工资质的话(即无法为员工办理
工伤申报事宜),只能根据短期劳务协议来解决问题,
劳动者可向
劳务关系相对方提出
损害赔偿请求;
相反地,如果企业主确实具备劳务用工资格,那劳动者仍然有权依法申办
工伤认定手续,进而启动相关的工伤处理环节。
对于那些在自我经营的个体户中遭受
意外伤害的情况,
当事人可以尝试与其雇主进行友好磋商并取得相应的补偿赔款,包括一系列
医疗费用、营养补助、为后续治疗康复而支付的费用,以及如若
受害人致残还会产生的
残疾赔偿金等项目。
然而,假如协商过程无法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结果,或者雇主拒绝提供任何形式的
经济赔偿,那么受害者完全可以选择通过
诉讼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此方式向对应的雇主
追讨相关的
赔偿费用。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
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
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