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
简易程序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人
民法院应当自
立案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进行审结处理。
然而针对可能被判处的
有期徒刑期限超过三年的复杂案件,法官有权将
审理期限根据实际情况延长至一个半月以内。
这便是简易程序所涉及到的
开庭审理事项和裁判结果的期限规定。
而在采用普通程序来审查处理
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要求法院必须在受案之后的两个月内进行宣判,且最晚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时限。
对于可能涉及到
死刑判决的案件,或同时附带提起
民事诉讼的案件,则需进一步延长三个月的审判时间。
如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须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相应的申请并等待批准。
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案件属于简易程序
管辖范畴之内,还是需要应用普通程序做更深入的审理和判断,在法院完成判决文书写作的那一刻就已经标志着整个案件的审结,并且通常情况下,将在同一天的时候将
判决书送交予被告人及其委托的
辩护律师手中。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
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
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