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间借贷相关事宜,特做如下说明:首先,此类业务须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确保双方达成共识;
其次,在资金来源方面,民间借贷应仅限于
出借人合法拥有或具备
使用权的自有资本;
第三,禁止任何形式的集资借贷,严禁吸收他人生意资金后进行再投资;
第四,以保护广大人民利息权益为出发点,
民间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的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第五,民间借贷目的必须秉持正义,杜绝为他人从事不可告人的
违法活动提供借贷款项;
最后,需要明确指出,民间借贷并不适用于企业间的金融交易,因此企业间的借贷业务并非民间借贷之列。
凡有上述行为,皆属
违法行为,将依法判定其借贷条款无效。
《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
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
当事人不能达成
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