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安机关
立案后是否会进行
拘留的问题,答案并非简单的“是”或“否”。
实际上,公安机关对于某些
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具备以下七种情形之一者,可以先行拘留:第一,正处于预备
犯罪、
实行犯罪或
犯罪行为发生后立刻被察觉等状态的嫌疑人;
第二,
被害人或目击现场人员指称其存在犯罪行为的嫌疑人;
第三,在自身及其居所内发现有
犯罪证据线索的嫌疑人;
第四,犯罪行为结束后即试图自杀、潜逃或已逃离现场的嫌疑人;
第五,具有毁灭、制造
虚假证据或串通口供潜在风险的嫌疑人;
第六,未能提供真实姓名、地址信息,身份有待确认的嫌疑人;
第七,有
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团伙作案
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
值得注意的是,
刑事拘留的期限并非绝对固定。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拘留中的嫌疑人若认为需
批捕,应在拘留之日起的三个自然日内提出申请,交由人民检察院审核批准。
如遇特殊情况(例如流窜作案、频繁作案及团伙作案),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的时间可适当延长,最多可达四个自然日。
而人民检察院则应当自收到公安局上报的《
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遭到拒绝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释放嫌疑人并向检察院通报其执行情况。
在此过程中,对于需要进一步进行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者,
司法机关亦有权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所涉及到的
被拘留之人,若判断有必要
逮捕,其决策时间仅为十个自然日。
同样在特殊情况下,如有实体需要,可将逮捕决策期限延长一至四个自然日。
而对于无需逮捕的嫌疑人,则应立即予以释放。
此外,对于那些需要持续侦查,同时满足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对象,他们也将得到同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
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