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设
当事人涉及个人
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300万元,基于此情况可初步推断其涉嫌构成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参照相关法律,对此类行为可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徒刑,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
罚金。
二、对于主动向
司法部门自觉投案的
犯罪者而言,我国
刑法针对这类情况设定了可以从轻或
减轻处罚的明确条款。
至于最终的
量刑结果则应由相应法院依据案件事实进行依法判决裁定。
三、在
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认定这个问题上,依照法律规定应该以
行为人为吸收资金全额进行计算。
对于那些案发前后已经归还给
受害人或者
债权人的款项,可以视作某些
量刑情节,可酌情予以考虑。
四、倘若相关
犯罪行为人在实施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中,所取得的资金主要被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且能顺利完成资金清退工作的,那么即可能享受如同免于
刑事处罚这样的待遇;
若情节显著轻微,那么也可以考虑
不作为犯罪处理。
五、如果实际非法
集资金额累积达到了人民币300万元这一数值,那么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所面临的可能是三年以上到十年以下的
判刑期以及相应的经济
处罚金。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案件发生后相关行为人能及时采取自我归案措施,能够迅速将
违禁所得款项如数缴回,那么将有望获得从轻量刑的优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
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
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
强制措施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
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
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
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