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共同财产事宜,存在两种典型情况:首先,在夫妇合法有效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购置之房产,若配偶双方并未签署明确协议进行规划与划分,则无论
房产证上仅列明何方姓名,皆应当被确认为属于夫妇两人的共同财产;
其次,若是由夫妇双方家长共同
出资购买的不动产,其所有权及
使用权均记于某一位子女的名下,此种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应该视作是双方家长按照各自出资金额的比例,对不动产享有相应的份额,然而,如果双方面对此事另有其他协议或者条款,那么以上规则不应适用。
另外值得一提的一种情况是:婚后,若由某一方家长全资为某一子女购买的不动产,所有权和使用权均记录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这部分不动产可以依据相关规定视为仅对自身子女单方面的
赠予行为,因此这类不动产应被确认为是这位子女夫妇一方拥有的独享
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