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
继承权问题,无论
离婚的父母是否承担了对子女的
抚养义务,均不会影响到他们各自的
法定继承人身份。
当父母决定离婚时,它们与子女之间的法律联系并未随之消失。
然而,在
收养关系下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情况却截然不同。
若养父与养母决定结束婚姻关系,养子女的
抚养权可能会被判归属其中一位养父母,这样就有可能使得原先没有尽到
抚养子女义务的养父母中的一方与其原始的养子或女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失效。
这种情况便会导致他们互相
继承遗产的权利受到损害。
同样值得注意的是,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继承权也可能由于继父和继母的离婚产生变化。
如果子女选择跟随其中一位继父母生活,其他一位由于不再承担相应的
扶养责任,将使原有的抚养关系终止,那么这类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共同继承权也很有可能受到影响。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