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景之下,
购房者是享有
退房权利的。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当
房屋买卖合同因种种原因效力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之后,买受方当然拥有后退所购房产的权力;
同样地,当
买卖合同在法律程序上已经被依法奏效,但由于其他特定理由而被撤销之后,此处所指的买受方同样具备上述权利。
另外,若购买建筑款项用了
银行贷款且遇到了无法偿还的困难,那么买受方也具有提出退房申请的合法权益。
此外,对于购买的房产又发生
延期交房或者未及时办理
产权证书达到一定时间限度的情况,依法购房者也是具备提出退房申请的权益。
若购买的房产面积出现过大偏差,超过正常规定的3%的比例,买受方同样有权依据法律提出退房请求。
倘若购买的房产在主要结构功能上存在缺陷,例如存在质量问题,同样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持购房者应尽此次法定退房之责。
最后,针对开发商未经许可擅自改变修建规划以及设计样式等情况,买受方同样能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当事人可以
解除合同:(一)因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
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