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房屋征收规模的计算方式,一般是根据建筑总面积开展计算而定。
其具体的计算公式为:建筑密度=
占地面积除以用地面积之比率。
关于院落的计算,通常情况下,它是按照
宅基地面积来衡量的,这其中包含有三个重要因素,即实际使用面积、辅助设施面积以及结构空间面积。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被
拆迁房产的面积通常是参考
产权证书所明确记载的面积进行计算的。
对于那些尚未完成注册登记手续的房屋来说,我们也可以参照相关
建设工程许可文件中所登记的面积作为相对准确的数据标准。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征收的含义。
所谓“征收”,主要是指由负责的政府机构,以维护公众利益为前提,通过行使
行政权力,从集体组织或者个人手中获取他们的
财产所有权并给予相应的补偿,这些行为都应严格遵循特定的原则,如公用征收目的性原则,就是要求征收的行动必须要为
公共利益服务;
合法性原则,则要求征收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的
法规权限和法定程序;
公平
补偿原则,则意味着政府部门在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确保给予人们公正合理的补偿。
另外关于征收的主体问题,无疑这个角色只可能由国家来担任。
至于征收的对象,它们应当仅局限于不动产,比如集体所有土地、单位或个人的住房以及其他
固定资产等。
但是,有必要明确指出,动产或其他无形财产并不被涵盖在征收范围内。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