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
羁押期限方面存在差异。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之相关规定,
犯罪分子若被宣告判处
有期徒刑,其监狱服刑的期限通常在六个月以上直至十五年以下;
而对于
数罪并罚的案件,倘若其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未满三十五年,那么,刑期中最重的
量刑不得超出二十年;
相反,当总和刑期达到或超过三十五年时,刑期中最重的量刑则不应超越二十五年。
对于被判定为
死缓的罪犯而言,
死刑缓期执行期间,若罪犯在此期间内并无
故意犯罪行为,且确实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话,那么在二年期满之后,便可将刑期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因此,有期徒刑的刑期范围通常是六个月至十五年以下,数罪并罚的刑期不应超过二十年,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二十五年。
无期
徒刑,顾名思义即是
终身监禁。
2、对于那些被判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在
法院判决执行之前先行
羁押的日期,均应以一比一的比例折抵其应执行的刑期。
然而,对于被判为无期徒刑的罪犯来说,现行的羁押日期并不直接折抵其应执行的刑期。
3、在
减刑的事宜上亦有所不同。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有量刑期的二分之一。
与此相对照的是,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应该不少于十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