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件中以下情况需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首先是涉及人身伤亡状况的案件;
其次是
财产损失事故,如
当事人存在对事实或成因存在争议的情况,或者虽已确认事实或成因无异议,但在协商解决
赔偿问题时仍未能达成和解的情况;
第三点则是
机动车无车牌、无检验合格标志以及无保险凭证的情况;
另外,包括载运爆炸物、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及有害物质、放射性物质、腐蚀性物质、传染疾病源头等具有强烈危险性的运输车辆也必须施以严密监管;
此外,如车辆撞击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同样需要加强管理;
最后,如果驾车者没有获得有效的机动车驾照,或是涉嫌
酒后驾车或使用国家
管制的精神药物或麻醉药物的话,也都需要予以高度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
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