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政机关对于法庭所作出的确立或裁决性宣判或决定性解决方案不予执行或遵守,第
一审判法庭有权采取如下措施以维护司法权威:首先,即刻通知相关金融机构从行政机关的账户中执行罚款或支付所应偿还的款项;
其次,针对在规定期内仍
拒不执行的行为,自到期日始,对该违规行政机关的主要管理人员实施每日罚款,金额由五十元至一百元不等;
再次,将行政机关拒不执行的情况公之于众,让公众关注并督促其按时履行承诺;
除此以外,可以将此案提交至监察部门或者行政机关的上级权力部门,并提出适当的司法建议。
接到司法建议的部门有义务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进行处理,同时亦需将处理结果详细通报给人
民法院;
最后一项措施是当行政机关的公然违反行为对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时,可以对
主要责任人进行强制性
拘留。
若
情节严重的话,甚至可能触犯
刑法,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