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明确指出,业主对于建筑物之中的每套住宅以及其对应的经营性场所等专有部分享有专属所有权,而对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部分则享有共同拥有以及共同管理之权力。
其次,各位业主应当明晰,对于所参与建设的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具备占有权,
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在行使上述各项权利时,各位业主应守法不违,确保建筑物安全无虞,同时绝不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再者,关于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他们享有各项权利并需承担相应义务;
请注意,任何形式的权利放弃都应伴随着义不容辞的义务执行。
业主们在实际生活中需要扮演以下角色:首先,严格遵守管理规约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是每位业主应尽的责任;
其次,遵循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享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规范、
公共秩序以及环境卫生等各方面规章制度也是不可或缺的责任;
再次,各位业主必须执行业主大会做出的各项决定以及业主大会授予业主委员会的各项决定;
接着,各位业主还需要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
最终,按时足额地支付物业服务费用同样也是业主们应尽的责任;
最后,法律
法规明示的其他应承担的义务。
《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