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双方
当事人同居期间,彼此的收入均将被认定为
个人财产。
此外,双方各自身份内
继承以及接受赠与的财产也应当作其私有财产看待。
然而,若
可撤销婚姻因任何原因得以解散时,当事人一方在这段时期内取得的个人财产将自动归属为该方所有。
2.在同居期间,作为一种共有的现象,当事人双方获得的收入及购买的财产皆应视为按份共有。
在婚姻关系被撤销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皆有权要求从
共有财产中分割出属于各自部分的份额。
3.对于在同居期间为了共同生产或生计而累积产生的债权与
债务问题,
债权人权益应根据按份共有原则予以处理;
负债方面,则交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则需向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公正裁决。
在此过程中,双方应对所涉及的
债务负有
连带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
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