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谓
缓刑,亦即
刑罚的
暂缓执行,乃是将涉嫌触及
刑法并经过法定程序认定已构成
犯罪以及应受刑罚惩处之
行为人,预先宣告其有罪,但暂不实施所判决的刑罚。
(二)对于被判以
拘役作为
刑事处罚的
犯罪主体,其执行地点应当由公安机关在附近地带进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可以每个月享有一到两天回家探视亲
人的权利;
如若参与劳作,则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酌情发放一定的报酬。
(三)若被判处
管制,可以根据
犯罪情节的轻重程度,适当进行监管和限制其在执行期间内从事特定类型的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以及与特定人群进行接触等。
对于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应当依法实施
社区矫正。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刑法》第三十八条
管制的期限与执行机关,管制的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