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在一般情形中,当一方提
起诉讼时,另一方(即应诉方)应当依据
诉讼涉及的
法律纠纷之相关事宜,积极收集相关
证据。
例如,倘若是
债权债务纠纷的场合,应诉方可通过出示自己已经成功清偿
债务的转账凭证以及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的相关文件等,来证明自身观点的真实性。
然而,假如应诉方难以自行搜集到相关证据支持其主张的话,他们也可向法院提出调取证据的申请。
此时,人
民法院有权力向有关单位及个人进行取证,而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拒绝履行这一义务。
事实上,
民事诉讼乃是因
当事人间关于各自权益义务的争论引发的。
原告提起诉讼,其根本目的在于捍卫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同样地,被告或第三者援引新主张,亦是为了保护他们自身的权益。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如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等问题上,便不需逐一列举证据。
此外,原告对于自身提出的
诉讼请求所依赖的事实,被告对应于自身的答辩或反诉所依赖的事实,第三者针对自身提出的请求等问题,均须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实。
《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法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
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