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债权方面,作为保障其实现的手段,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
担保形式:
保证、
抵押、
质押、留置以及
定金等。
其中,保证,是当合同当中的
债务方未能全然或部分履行其
合同义务时,一种由另外一个非合同直接相关之第三者负责向债权方提供担保的手段。
其次,抵押,则是指
抵押权人和
债权人通过正式的书面协议来确立约定,并不涉及
抵押物的所有权的变更,只是将该物品作为对债权的一种保障措施。
至于质押,就是由
债务人或是另一位第三者将某一特定物品交付给债权人,由后者实际控制该物,以此作为前者在未来偿还某种现金债务或是履行承诺之责任的担保方式。
而
留置权,则是在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以及由法律硬性规定的其他合约种类中,由债权人按照实际情况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若债务人未按照合同所确定的期限足额支付应付款项,那么债权人即有权利根据相关
法规将此物保留下来,以该实物进行折算或者在市场上公开拍卖、出售,所得的款项将优先用于清偿债权人的债务。
《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
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