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缺乏充足
证据,可寻求重新
起诉。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院会针对具体案件情况做出三类不起诉决定,即相对不起诉、绝对不起诉以及
证据不足不起诉。
其中,当检察院判定在案证据无法充分证实
犯罪行为的真实性及其严重程度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且经过一次退回公安机关
补充侦查仍无法查清相关
犯罪事实的,则该情形属于证据不足不起诉。
公安机关可在此情况下作出不起诉决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如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仍然存在证据不足问题,那么则须对此类案件做出不起诉决定。
然而,根据《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规则》中的明确规定,即便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后,若发现新的关键证据,且这些证据有足够的说服力证明案件具备
起诉条件,那么也是允许重新进行起诉处理的。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
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
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申诉,请求
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
法院起诉。
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