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处理
劳动争议案件时,仲裁庭应于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最终裁决。
2、若案件情况复杂,经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主任审批同意,可适当延长
审理期限,并以
书面形式提前告知相关
当事人。
然而,延长时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如在规定时间内未能做出仲裁裁决,则相关当事人有权选择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民事起诉。
3、特此强调:任何劳动争议案件,都必须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给出明确的裁决结果。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有异议的
劳动者一方,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诉状提起上诉。
4、劳动争议发生后,相关
责任人均有权寻求本单位设立的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解决。
若调解失败,任一当事人均可行使其合法权利,即一方面可以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处理;
另一方面,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
若对
仲裁结果仍持有疑议,还可以进一步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