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有明文规定,如果诈骗公私财物体积达到人民币3000元至10000元以上、30000元至10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上,那么将被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的“
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以及“
数额特别巨大”。
随地域不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高级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都须根据该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上述规定的金额范围为基础,协调商议并确定本地区公安局执行的具体金额计量标准。
2.在现实生活中,如存在成功诈骗但价值尚未达到一定规模、或诈骗目标在于价值巨大的物件,又或者是其他极其严重的情况,都应视为
犯罪行为进行惩处。
对于利用现代科技手段,例如通过发送大量短信、拨打大规模电话以及互联网连接等方式,向众多非特定人群进行诈骗行为,虽然其骗取的财产总额可能难以清晰查证,但是只要满足下述任何一种情况,就应该被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因而以诈骗罪(未遂)论处:(1)发送的诈骗信息超过5000条;
(2)发起的诈骗电话超过500次;
(3)采用的
诈骗手段极其恶劣且所带来的危害十分严重。
若实际操作数量超过上述标准的10倍以上,或是诈骗手段极度恶劣、后果特别严重,都应当定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中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同样以诈骗罪(未遂)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