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涉及到车辆行驶之中的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交通警察有责任为
当事人出具相应的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值得关注的是,为确保事故责任归属的公正性与公信力,此份文件只需要取得其中一位相关方的签章,即可证明其
法律效力。
在进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局需对事发现场进行详细勘查和检验,并应在完成现场勘探后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内定稿出具有关
交通事故的责任判定书。
若出现需要进行进一步检验和科研鉴定的情况,负责人员也必须在鉴定结果确定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责任鉴定书的制定工作。
在此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就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赔偿部分存在争议或无法达成共识,且各方当事人共同希望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渠道进行调解时,存款人需在收到
交通事故责任判定书之日起的第十个工作日之前,提交
书面形式的调解申请。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
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
及时制作
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
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