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其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即合法的
财产权益。
2.在客观层面,本罪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方可成立:首先,
行为人必须利用其在职务上所掌握的优势;
其次,行为人必须实施了侵吞本单位财务的行为;
第三,该行为所涉及到的金额必须达到法定的“较大”标准。
3.对于本罪与
贪污罪之间的关系及区别,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是主体要件的差异性,这也是
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间最为显著、最为本质的差异所在。
在本罪中,所有未获得
国家公务员身份的员工均可构成此罪的主体,而在贪污罪中,主体仅限于
国家工作人员,这其中还包括在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中,履行管理权且拥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同时,这也适用于那些被这些国有公司、企业所聘任或
委派出任的
代表人员,他们同样符合上述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
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