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
挪用资金归私人性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是诛用公款
数额较大并进行营利性活动,又或是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已超三个月尚未偿还等事项,应处以五年以下期限的
有期徒刑或
拘役。
若
情节严重,则可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于那些公款
数额巨大且拒不偿还的行为,将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
对于挪用资金罪这一重要
罪名,是指公司、企业乃至其他各类组织的员工在其职务权限范围内,采用
利用职务便利的手段,挪用水晶本单位的资金到个人手中,或者
借给他人使用,从而使其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没有偿还的情况,同时,金额过大、进行盈利活动的行为,或者是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都属于该罪名涵盖的范畴之内。
在主观唯心主义的理解中,即
行为人明知自身在挪用或者借贷本单位资金,而且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仍然坚持如此为之是完全合法的。
需要关注的是,将本单位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存在着一种普通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法律违
犯罪行和一种更为严重的挪用本单位资金的
犯罪行为两种分类法。
如何明晰两者之间的真实界限并准确界定,尤其值得我们深入探讨与研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
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