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贵企业有义务支出经济补偿及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款项,经济补偿主要依据员工在企业供职的总年限来支付,每多一年即增加一个月的薪资(若员工服务期达到6个月但尚不足以一年者,则按一整年的月份计算;
而尚未满足6个月的服务期者,仅按半个月计量)。
针对未
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薪资部分,将从员工正式就职后的下一个月份起,按照
月工资标准的倍数进行计算(最长计算时间不应超过十二个月),并且在支付之前需要减除在此期间由企业已经付给员工的薪资部分。
2.此外,贵企业还有责任通过法律
诉讼程序为员工补缴其在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
社会保险费用。
如果用人单位自员工试用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仍未与员工签署
书面劳动合同的,须向该员工每月追加两倍的
工资款。
如用人单位违反劳动
法规规定,未予员工签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必须逐月向员工支付两倍的工资。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