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近期进行种植的各类农业作物,依其种植季节所产生的生产值为基础,给予农民相应比例的成本费用作为补贴。
对于处于成长阶段的农作物品种,经评估后按照该季度的生产值上限给予
赔偿。
在粮食、油料以及蔬菜类青苗这类可有预期收成的农作物上,将不做任何补偿。
而对于那些具有多年生长潜力的经济林木,应当尽最大努力实施移植作业,相关费用由用地方承担。
如果无法实施迁移,必须进行砍伐处理的话,则应由用地方依据实际市场价值给予补偿。
至于已经长成且具有商业价值的树木,将由树木的拥有者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砍伐,在此过程中无需获得任何补偿。
需要指出的是,“征收”的概念定义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国家为了保障广大民众的
公共利益,运用自身的
行政权力获取集体或者个人的
财产所有权,同时进行合理的补偿措施。
在此过程中,实施“征收”行为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几项
基本原则:首先,必须满足公益征收的性质原则,也就是说征收的目标必须聚焦于公共福利。
其次,必须遵循
合法性的原则,所有的征收活动都应该符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要求。
最后,征收行为还需
保证给予公平的
补偿原则,确保那种被征收财富受到合理评价与补偿。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能够实施征收的主体只有国家,而征收的对象主要集中在不动产物,例如集体所有土地,单位或个人所有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等,这些通常都是无形财产的范畴。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