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根据我国现行法定义务,属于被
继承人在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的内容与方法,对于自身财产预先作出
处理决定,且在离世后具有
法律效力的
法律行为。
法律强调,
当事人可以凭借设
立遗嘱的途径,改变继承人的范围、顺位以及
继承比例,甚至有权力撤销法律规定中的
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将财产遗
赠予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员。
然而,必须清楚的是,当事人在立遗嘱过程中不得剥夺那些法定继承人中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年幼者的
继承权利。
若存在此类情况,那么该份遗嘱将不具备法律效应。
被遗嘱剥夺继承权的无独立生活能力及缺乏劳动能力的未成年法定继承人,可以依法享有并继承其原本应得的份额。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实际情况所需的话,他们还可能分到更多的遗产。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