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自愿
离婚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事先拟定好详实的
离婚协议。
该协议须明确表明双方均为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并对于
子女抚养权、
共同财产处理方式以及
债务承担责任等相关事宜进行充分且公平的协商与约定;
其次,男女双方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
离婚申请,需携带有效证件如
身份证件,户口簿及
结婚证原件,并
递交已经起草完成的书面离婚协议等相关材料以便进行审理和登记;
接着,从提交离婚申请之日算起三十日内若任一方因心生后悔或其他原因而不愿
离婚,则有权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原
离婚登记申请;
至此,即完成了法律所规定的"三十日冷静期"要求;
待三十日期限结束后,从第三十一日起直至六十日期间,双方务必要再次亲自前往民政部门提请领取正式的
离婚证书。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