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律法条款,当个人或组织在实施
信用卡诈骗时,若其涉及的金额达到了“较大”这个程度,那么他将涉嫌严重违反了信用卡
诈骗法,进而被要求司法机关进行
犯罪立案和追究
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中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如下:凡是存在下述任何一种情况者,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的,在涉及的金额符合较大这个标准时,其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等
刑罚严厉处置,同时还要并
处罚款二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
倘若涉及金额达到了“重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那他将要面对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等等。
而当涉及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他将会面临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且同时还要并处罚款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或是
没收财产。
上述规定中的“恶意透支”,则是指持卡人将
信用卡视为非法财产占有的工具,超出规定额度或者规定期限进行透支,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
催收之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对于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罪犯,将依据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标准进行定罪
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