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乃指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方在自愿且真实的基础上向
司法机关坦白交代其责任过错以及
犯罪行为的性质等问题,同时对于相关司法机关所指控的罪行实体以及
量刑建议均表示认同,并签署了有关事项的承认书。
如果他们能够遵循这些原则和程序,便可能得到司法机构给予的宽容性处理。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中国对于认罪认罚的具体
执行期限及方式并无专门的法律规范来约束或明确指导。
然而,依照司法解释,即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共同出台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中的第一条款、第八款项、第十款项之规定,犯罪嫌疑人在案件的
侦查阶段及
审查起诉阶段均可做出认罪认罚,同时签署相应的
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整个案件的审理与办理流程中,他们的认罪时间也反映出了其自身认罪认罚的诚意程度,相对而言,较早的认罪认罚往往能带来更大的宽容幅度。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
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量刑建议,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第八条在侦查过程中,
侦查机关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
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
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记录在案并附卷。
犯罪嫌疑人向看守所工作人员或辩护人、值班律师表示愿意认罪认罚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办案单位。
对拟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当在
起诉意见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