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规定明确指出,
假释只能适用于被判处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者。
这其中还包括一项严格的限制因素,那就是对于那些曾多次
触犯法律并对他人造成严
重伤害的罪犯,以及在诸如杀人、爆炸、
抢劫、强奸以及
绑架等极端
暴力行为之下被判处超过十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者来说,原则上将无法获得假释的权利。
第二条则明确解释道,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有在经过一段特定的刑期之后,才有望获得假释的机会。
这是由于只有经过多年的实实在在的
刑罚执行,我们才能够更加准确地判定出这些犯罪分子是否已经真正地认识到他们所犯下的错误,是否有决心进行改正以避免再次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紧接着,第三条强调,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努力展现出忏悔之意和积极的改造态度,以证明其不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
《
刑法》第八十一条
【
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
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
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
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
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