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亲属拥有相关义务来
扶养孩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的明确约定,父母为
未成年人的
法定监护人。
若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幸去世或因种种原因无法承担
监护责任,则以下具备监护资格的人均可次序担当起监护职责:首先,为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其次,为其兄弟姐妹;
再者,未获得前两者身份的,但
符合条件有意愿担任
监护人的个人或团体,然而,该决定必须得到未成年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政府民政部门的许可方能生效。
而在第三十条中,更进一步强调了,依照法定程序具有
监护权的人,有权通过协商方式确立监护人的地位。
在此过程中,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应成为一项原则性的要求。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条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
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