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
管辖的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四条述明了
信用卡诈骗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
立案追诉标准:(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予以立案追诉:使用
伪造或者
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
信用卡,以及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未经授权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
诈骗金额累计达五千元以上的。
(二)因故意透支,且金额在一万元以上者也应受到立案追诉。
此外,这里我们也要说明,“恶意透支”意指持有信用卡的个人,以非法占据为目的,使用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违反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在银行两次
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总金额在一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且在公安机关
立案前所偿还的全部透支
欠款利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依法免于追究其
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详细解释了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以通过宣告
缓刑来给予宽大处理:(一)
犯罪情节轻微;
(二)有真诚的悔过态度;
(三)无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四)宣告缓刑不至于给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宣告
缓刑期间,犯罪分子会被禁止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或场所,接触特定的人群。
同样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被判决缓刑者同时还被要求承担
附加刑责,那么附加刑仍需执行。
3.第一百九十六条列举了信用卡诈骗案的相关规定及其
量刑标准。
具体来说,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及到下列情形之一,且诈骗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严厉惩罚,并处以两万元以上至二十万元以下的
罚金;
如果涉及诈骗金额巨大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而当
涉案金额极为庞大或者存在极其严重的情节时,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
徒刑的严厉惩戒,并处以五万元以上至五十万元以下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需要注意,这里的“恶意透支”是指对持卡人以非法占据为目的,使用超出规定的额度或者违反规定的期限进行的透支行为,立案前如已全数偿还透支欠款利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则可不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未经同意而
盗窃并使用他人信用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定罪
处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
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