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间存在
重婚罪行时,若主导者是配偶中的其中一方,且在特定条件下方可由另一方作为原告向法庭提起控诉。
在缺乏配偶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
当事人并未知晓对方已婚事实便与其缔婚或以夫妻名义
同居生活的,此类情形中无过错的一方并不涉及本
罪名,但致错方应被视作
重婚犯罪人。
在此类情况之下,未曾婚姻状况的第三者(对应于“无配偶一方”)有权以
受害人的身份,向相关部门提起
起诉,指控对方犯有重婚罪行。
然而,对于此类情况,有一项重要的前提条件需要遵守,那就是该第三者主观上是无法得知对方是否早已
结婚的,若其已知情却仍与该人缔结婚姻或确立合法伴侣关系,那么这个第三者就已丧失了成为原告控诉对方的权利。
让我们明确一点,重婚罪本质上是指有婚姻关系的一方向外再行缔结婚姻,或者在明知对方已有配偶的前提下依然与其缔结婚姻的
违法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重婚罪通常属于
自诉案件,只能通过受害人主动向法院提起
诉讼才能得到妥善处理。
《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