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借款未能偿还并非可被定论为
欺诈行为,原因在于断定其是否属于
欺诈有相应严谨的法定要求。
所谓欺诈,乃是基于
非法占有为动机,通过
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手段,企图获取公私财务的
犯罪行为。
对于未能偿还借款的问题,应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剖析,若借款之人因无力还款而引发的
债务纠纷则属民事范畴,非属欺诈之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明文规定,
欺诈罪系针对以非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捏造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试图侵占
数额较大的公私财务的行为。
此罪的主要构造包括:
行为人为达到不法占有的目的进行欺诈性行为;
被害者因受欺诈产生误解;
基于误解而处置财产;
行为人获得财产;
被害者遭受
财产损失。
换句话说,若
债务人在借贷之际,并无计划归还所借款项且将款项挪作他用的,即可被视为欺诈行为。
然而,日常社交中的欠款交易,如因诸多原因无法按时还款,此类情形并不等同于
刑事法律所界定的欺诈,前往公安机关
报案,警察亦不会
立案处理,而是作为
民事纠纷交由法院按法律程序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