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辨
诈骗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需关注以下几个要点:首先,
欺诈行为与借贷活动的区分。
若借款方因为某些潜在因素长时间
拖欠或者因某种原因捏造
虚假事实或是隐瞒真相以获得资金或物品,当
债务到期却无法偿还时,只要其没有
非法占有钱财的目的,且并未挥霍或是违约行为,也并无欺诈情节,承诺实际偿还的,那么这种情况便属于
借贷纠纷,并不足以被判定为诈骗罪。
其次,分辨诈骗行为与替他人购买物品后
拖欠货款的界定。
若借此
代理购买紧俏商品之名,提取款项,却并未购买到相应的货物,而是将货物私自挪用,拖欠不进行支付,这时我们需要关注其真实目的、双方先前建立的关系、出现这样行为的原因、具体的代理购买措施以及拖欠情节和可能产生的后果等多方面因素,以便能够准确地判断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意图。
若是可以明确地看出他是想要代替他人购物,然而由于某些原因未能购买合适的商品,私下挪用了货款,并且声称歉疚并愿意偿还的话,此时他的行为不能被视为诈骗罪。
但是,若某人以代理购买为借口骗走了大量的财物,耗费于恶行之中,也没有表示出要偿还的意愿,或者根本
无力偿还,那么他的行为就值得我们怀疑是否存在诈骗罪的嫌疑。
再次,诈骗罪与投资机构因为破产后逃避债务的行为的区别。
若某家公司确实是从事集合资金的企业,但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以及债务损失巨大,使该企业陷入困境,这与那些以集合资金企业为名,实际行骗以达到非法占有财产的行为有着本质性的不同。
因此,鉴定某个行为究竟是
民事欺诈还是
刑事犯罪的关键,在于其
行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
在确定是否
涉嫌诈骗罪的问题上,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必须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才行。
反过来说,即便行为人在获取这些财产期间采取了欺骗的手段,只要他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并非出于非法占有财产的目的,也并未逃避约定的
赔偿义务,并且真心实意地表示要进行偿还,那么他们的行为仍然仅仅属于
民事纠纷,不足以被判定为诈骗罪。
《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