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针对
信用卡诈骗犯罪,在公安机关尚未正式
立案之前,其
行为人应
主动投案自首。
该
法规具体内容如下:
信用卡诈骗罪分为三个档次,其行为人只要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及金额达到较大标准,将面临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的
刑罚,同时还要承担2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
罚金。
若涉及金额巨大,则需遭受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5万元至50万元上下的罚金;
至于涉及金额特别庞大者,将被判处至少10年乃至无期
徒刑,同时需承担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甚至包括没收
个人财产。
其中,“恶意透支”这一
罪名,是指行为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且在被发卡行发出
催收通知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另外,如行为人因
盗窃而获取
信用卡并擅自使用,则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及
量刑标准。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一)使用
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