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由于给付
彩礼的一方自身的原因直接引发了婚约的解除时,则彩礼的退还额度可以依据其所犯错误的严重性以及双方的财务状况予以适度调整,通常情况下,减少的金额有可能被定位在彩礼总金额的十到百分之五十之间。
在这样的情况下,倘若男女双方尚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便已经开始共同生活达到了一年以上且不足两年的话,其中任何一方都有权要求对方向自己返还彩礼,此时,退还的金额通常不应超过彩礼总金额的三成。
如果男女双方共处时间仅为一年内或更少,则他们有权要求对方退回总额不超过彩礼总金额的百分之五十。
另外,如果因为给付彩礼的一方的责任直接导致了
同居关系的解除,或者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话,那么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之上,还应该再次减少退还金钱的比例,这一比例可能会达到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五左右。
《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
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