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所明示,若用人单位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律规定,可有权解除或终止与员工之间的
劳动合同。
同样地,在有特定条件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只需提前三十天以书面方式通知与员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该员工一个月份
工资予其之后,也可以合法
解除劳动关系。
然而,即便满足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仍依法要向
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此外,当用人单位决定结束或中止劳动合同时,必须向劳动者出具相关解除或终止合约的证明文件,并且在十五天内完成员工人事档案、
社保关系等的迁移手续。
对于劳动者,他们则应该依据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逐步进行工作任务交接。
而关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应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部分,在工作交接事务全部完成之前,用人单位均需及时予以支付。
因此,如果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已经宣布解雇之后拒绝离职,这时就需要搞清楚这是不是由于用人单位在处理过程中有
违规行为或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
若是这种情况,劳动者就需要积极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
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