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签署《
离婚协议书》之际起,该文书即具有足以让法律为之承认的效力。
在
协议离婚过程中缔结的此项协议,其立意源于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其规定则满足于法律的规定,并且已由
婚姻登记机关进行过审批确认,因此,《离婚协议书》依法具备无可争议的
法律效力。
当书面《离婚协议书》已经经过签署并提交至婚姻
登记机关用以正式办理
离婚程序之后,这一文件将会立即开始生效。
因为在此情况下,《离婚协议书》应当被视为一份附带条件的协议,其生效与否与相关
离婚事项是否得到顺利履行直接关联。
《离婚协议书》中所包含的赠与条款,本质上其实是为了解除双方身份契约而设立的赠与行为,是夫妻双方按照其身份地位以及婚姻关系状况而作出的一种
财产分配方式,提交赠与财产的一方在交付这份财产之后,并不拥有随意撤销赠与的权力。
由此可见,《离婚协议书》是从不受任何质疑的诚信原则出发制订出来的,因此在其得以签署后,如若一方未能依照协议书约定履行相应义务,那么另一方可据此根据协议内容向司法机关提出
申诉请求,《离婚协议书》内的各项决议通常也会成为法院裁决案件的主要参考依据之一。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
子女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