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
土地使用费通常被广泛理解为
土地出让金,这笔费用将由获得
土地使用权的一方支付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明确规定,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获取国家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单位,需严格遵循国务院规定的相关标准与手段,顺利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及其他所有土地有偿使用费用后,方可依照法定权利与义务合理合法地使用相应的土地资源。
从该法律正式实施之日起,对于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取比例将会调整,其中百分之三十归属于中央财政,其余百分之七十则留存于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关于这部分资金的具体使用与管理方法,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共同制定,同时上报国务院审批核准。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