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当
受害人遭受
人身伤害时,无论是因为接受治疗而付出的各类开支还是由于工作中断造成的收入损失,例如
医疗费用,
误工报酬,护理服务费用,交通运输费用,住宿费用,饮食补贴费用,营养需求等,
赔偿方都必须负起责任进行赔偿。
当受害人的身体受到了严重的影响,尤其是对于日常生活需求的增加或者是由于失去了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这就涉及到额外的费用和赔偿问题。
其中包括残疾
补偿金,辅助工具使用费用,被
抚养者的生活费用,以及恢复健康所需的康复费用,持续治疗产生的费用,后期治疗费用等等,赔偿方也必须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所有这些赔偿都是从承担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开始的,他们会确保在责任额度范围内对受害人进行赔偿。
如果这个数额不够,那么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将根据他们的
保险合同来提供补充赔偿。
然而,如果仍然存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那么就应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由
侵权责任人来进行赔偿。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
当事人同时
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和侵权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
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