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责任的判定,乃是由相关治安与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参与者对于事故发生过程中所起到的关键影响及各自的过失程度做出的精准判断。
交通警察可能做出的责任判断结果包括以下五个层次,分别为:一方承担起“完全责任”、“
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是“不负任何责任”。
这种不同责任性质的承担,将导致彼此间所负担的
赔偿责任比例产生差异,其中,赔偿责任的依据及其占比,通常源于所负担的事故责任额。
谈及
交通肇事逃逸问题,法律对此有着严格且明确的界定标准。
首先,需要强调,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得以成立的前置条件,即事故的严重性必须达至交通
肇事罪的法定程度;
其次,交通肇事逃逸的
行为人内心必须存有“避开法律追究”的故意动机。
若肇事者并未怀揣这样的心理动因,亦无法被认定存在“
交通肇事后
逃逸”的情节。
需要注意的是,“规避法律责任”行为的具体解读,在法律范畴内是多面且多元的,其最终确定需结合整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
证据进行深入分析。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
自首情况。
这是衡量
犯罪分子罪行轻重的一种重要情节,也是他们真实悔悟程度的重要体现。
当事故发生之后,如有
自首情节,且行为人没有涉及逃逸行为,他们有可能得到对方
当事人的谅解,从而减轻民事方面的赔偿责任。
同时,在
刑事领域,自首情节还能成为对罪犯减轻
量刑的参考要素,进一步增大他们获得
缓刑判决的机会。
然而,实际能否减轻责任,仍然要根据事故的整体情况来进行综合认定。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
法规,因而发生
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
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