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法定
监护权存在争议的情况,解决的途径如下所示:首先,应由被
监护者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是民政部门来
指定监护人;
若相关
当事人对此指定结果持有异议,则可以向当地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更换
监护人;
当然,相关当事人亦可径直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
司法机关直接指定监护人。
在此过程中,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法院都必须尊重
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遵照最为有益于被监护人利益的原则,从所有拥有监护资格的人员中选定适当的监护人。
依照本条
法规的第一款规定,在指定监护人之前,倘若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
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那么由被监护人居住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照特定法律法规设立的相关组织或者是民政部门,将会成为临时监护人。
《
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
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