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若在婚姻关系中已实际
分居超过六个月,便有权向法庭提起
离婚诉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
离婚与是否分居并无直接关联关系,其本身与否并不会决定
离婚的条件或可行性。
首先,如若双方能够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育权归属、财产进行合理分割等方面都能达成共识,且双方愿意自愿配合操作,可携带两人的
身份证明、户籍记录、完婚证书以及明确详尽的
离婚协议,前往一方向
当事人惯用的
户口所在地的
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离婚手续,这种方式在双方不存在分居的情况下同样可行。
其次,若无法就上述种种问题达成共同意见,又欲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则可选择在被告长期居住点所在区域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会对案情经过进行仔细审视,如果发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破裂到了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法官将会判令离婚。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感情不合导致的长时间分居达到了两年的期限,这也是判定感情破裂的要素之一,除此以外,亦有其他情形同样可能导致离婚的结果,即:(1)公开承认的
重婚行为,或与他人保持稳定的
非法同居关系;
(2)施暴者或者实施
家庭暴力,或是通过虐待、遗弃手段对待
家庭成员;
(3)嗜好赌博或有毒瘾,却屡教不改者。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
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