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扰公民个人资讯罪乃《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典》所明文规定的属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这一
类别之下的一种严重
刑事犯罪。
此项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以非法手段侵犯公民合法享有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所有行为。
这些
犯罪活动的主要客体是广大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主要表现形式为人命、健康、人身自由、名誉、人格尊严等各类不可侵犯的权利以及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在内的各项基本
政治权利。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严格规定,任何单位或组织如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擅自向他人出售或者泄露公民
个人隐私信息,造成
情节严重的情况时,将面临最高三年
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处以
罚金刑;
而若是情节特别严重者,则需接受最长达七年有期徒刑的
处罚,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义务。
对于那些违反国家特定法律规定,在执行职务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获取到的公民个人资信资料,擅自出售或者泄露给他人的单位或组织,同样会按照上述条款从严处理。
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在于,任何人倘若采用秘密盗取或者其他
违法方式来获取公民个人隐私信息,都必须依照《刑法典》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接受相应的严厉惩罚。
同时,单位或团体犯下上述任何一条罪行,都将会受到
没收财产的处罚,并对涉案的
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责任人进行各自不同情况的惩治。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
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