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扣押这个行动,它被明确的归类为一种
行政强制措施。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行政强制措施也包含了某些内容,如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值得一提的是,行政强制措施还涉及到多种多样的举措,例如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扣押财物;
冻结存款、汇款等等。
所有这些行政强制措施都是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前提下,由行政机关在其特定职权范围之内行使实施的权力。
2、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定义,可理解为是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为了有效制止
违法行为、阻止
证据损毁的情况,避免危害事件的发生或者是控制某种危险的扩散,依法通过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的限制,或者是对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实施暂时性的控制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与此同时,另一个重要的概念——
行政强制执行,也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是有着足够法律依据去申请人
民法院,然后根据法律的要求,对那些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逐步实现其义务的一种行为方式。
《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查封、扣押的期限最长是30天。并且,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
当事人,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