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数情况下,员工在遭受
工伤之后并不需要进行
伤残鉴定,除非该工伤治疗后对员工的健康产生了不可逆转的影响,产生了残疾或降低了其工作能力。
根据我国《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相关条款明确指出,当员工在
工伤事故中受伤后,如果经过适当及充分的治疗,其身体状况的稳定程度已经允许他恢复正常的工作状态且没有对劳动能力造成显著影响,那么便无需进行伤残鉴定;
然而,如果员工的身体未得到理想的恢复或者受到了伤害导致其劳动能力受到了阻碍,那么就有必要接受
劳动能力鉴定。
另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的相应规定,所谓的劳动能力鉴定实际上就是针对
劳动者身体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以及生活自理困难程度的具体级别进行深入的评定。
其中,劳动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被划分为十个不同的
伤残等级,最严重的是一级,最轻微的则属于十级;
而在生活自理方面,我又将其地区分为三个不同的级别:分别为完全无法自理、大部分无法自理以及部分无法自理。
我国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国务院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并颁布的相关实施规范是判定劳动者劳动能力的主要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