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归属及权益等问题
若为男方在婚前独立筹措款项购置之住宅,则此房产将被视作其
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资产。
与第二种情况不同,在此过程中,
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时,当视为其向夫妻二人进行的赠与行为,此房产应当因此被认定为
夫妻共有财产。
同时,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明文规定,在婚姻
存续期内,夫妻所取得的以下各类财产,均属夫妻共同享有,共同支配:(1)薪资、奖金以及劳务报偿;
(2)生产、运营、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3)
知识产权所带来的利润;
(4)遗产或接受他人赠与之财产,但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以外;
(5)其余应归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在此情况下,夫妻具有平等地位,共同拥有对这些
共同财产的处置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