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安全与健康领域的合法权益是每一位
劳动者应得的基本保障,我国针对此类问题专门制定了相应的法律
法规及配套措施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兹就
工伤后离职一事,在劳动者权益保护方面提供以下参考意见如下:1.当受害者遭到
人身损害并需要支付
医疗费用及
误工损失时,若涉及的项目包含但不限于
医疗费、误工费、
护理费、
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营养费等,责任方有义务对此类损失进行相应
赔偿。
2.若受害者经评估存在身体致残风险,这可能会导致他们在生活中额外支出的必要费用及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的收入损失。
这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及被
扶养人的生活费用等,同样也是责任方必须予以赔偿的项目。
3.若受伤严重,需康复护理以及持续治疗,无论实际发生还是预期可能的康复费、护理费以及后续治疗费,责任方都应承担相应的
赔偿责任。
根据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当工伤职工明确提出要求,可以自主选择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
劳动关系,享有由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
补助金,以及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
对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工伤后选择离职的情形下,如果责任方确实存在不当行为,且受害者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时,他们有权在得到合理工伤赔偿的同时,进一步索赔
经济补偿金。
反之,如果责任方不存在不当行为或者受害者放弃
追究责任方责任,则劳工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
综上所述,工伤职工选择主动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需满足的首要前提便是责任方存在不当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
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
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